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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home.kimo.com.tw/hungyu888/law/newlaw.htm#第五十六條


第五十六條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:


一、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。


二、在彎道、陡坡、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。


三、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、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。


四、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之處所停車者。


五、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。


六、不依順行方向,或不緊靠道路右側,或併排停車,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。


七、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。


八、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。


九、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者。


十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。


十一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不依規定繳費者。


前項情形,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,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;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,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,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,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,並收取移置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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